耕地流转
当前位置 >> 德化农业信息网 -> -> 正文
2007年第十七期
  2007-12-10 16:06:00    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县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检查

9月19日,县农业局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到城关、上涌镇、赤水镇等农资经营市场,对农药、饲料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实地查看农资经营市场,仔细检查农业投入品的标签标识、经营档案,详细询问农业投入品的进货渠道、使用范围与销售使用情况,切实解决我县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县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下阶段,我县将开展以蔬菜种植和畜禽、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为重点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我县开展畜禽产品安全检查

9月11日,县农业部门对南门农贸市场进行畜禽产品安全检查。执法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经营者是否持证经营,销售的肉制品和家禽是否有动物产地证明文件,屠宰档点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今后将重点加强检疫监督、管理,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查检测工作,并积极配合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案件。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摘要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2007年第十八期
[下一篇]:2007年第十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