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9 9:27:00 阅读:
德农〔2007〕169号
德化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种子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杜绝违法经营种子行为,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坑农害农,确保农民生产用种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备案登记管理。种子经营者:一要有营业执照;二要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包装种子的委托书,并持有委托者加盖公章的有效《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是调入种子时必须在县种子管理站备案销售品种、数量、价格。准确定位适合我县种植品种,动态平衡调供合格种子的数量,以保证满足供应我县农民种植水稻用种需求,防止因供种短缺、数量不足造成人为哄抬价格,演变成坑农害农等现象发生。
二、结合实际,科学调供,确保种子安全
1、调供的杂交水稻种子必须是通过国家级或本省审定(包括引种)公告的品种,且其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生态区域必须包含本县行政区域,同时最好是经过我县试验、示范、推广过的好品种。
2、供应的种子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核对标签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等事项。从标签标注方面确认种子质量外在表现合格性。
3、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4、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特别要完整登记品种名称、调入批号、购种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5、种子经营者务必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从各个方面确认调供种子质量的合格性、合法性,且具有调供该批种子送海南种植纯度鉴定合格报告单后才能供给用种者,否则不能在我县销售。
6、各种子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法》和有关规定,制作好种子销售价格标签,明码实价,严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依法监管,违法必究
我局将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照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其种子经营资格;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将依法处罚,及时查处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也要配合我局加强对农民购种的引导和所属乡镇销售种子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其它事项
1、为认真落实扶种粮、保面积、提单产,农业局准备采取对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种子质量合格的经营者,优先考虑确定为“良种直补定售点”。
2、严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3、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请举报。举报投诉电话:23512472、23527180。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种子 市场管理 通知
抄送:市种子管理站,县委办公室,县委农办,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农经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工商局。
德化县农业局 200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