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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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2008-9-8 15:37:00    阅读: 

 

德政〔20082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对土地依法进行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从事农业生产的,签订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流入方从事农业生产,且达到一定耕作规模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流入方为县外人员,并在我县有固定住所的,可提出落户申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办理暂住证的,除收取工本费外,公安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手续。其子女就学与本县适龄少年儿童享受同等教育待遇。

到我县农业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就业的县外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照《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参保,并由企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落户我县的外来农业人口,可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对引导土地流转成效显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县每年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对引导土地流转成效显著的个人,每年也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二、建设农业基地

1.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巩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同时,建立德化梨、黄花菜、德化黑鸡、黑兔、黑羊等种养基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2.引进推广农业“五新”(即新肥料、新农药、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其科技含量较高、有推广价值且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经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定确认后,可按其引进“五新”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控制在5000元以内。同时,县级科技经费优先予以扶持,市级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上报。

3.发展“一村一品”,被县政府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确认为“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具体产品和生产规模见附件1),对每个示范村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种植规模达200亩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场,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三、培植农业龙头企业

1.对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不含林竹企业,下同),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要求的基础上优先予以解决。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申请依法调整(选址应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并按本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没有改变原农用地用途的土地,只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规模养殖建设用地和食用菌工厂生产用地,没有完全固化的临时用地,可视为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其他费用。

2.对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其贷款部分给予一次性50%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扶持(期限为一年)。对年出口交货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利用LNG冷能建设贮藏农产品的标准冷库,且冷库库容达1000立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对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农业企业的县外客商,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外,再奖励5万元。

3.对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4.对获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荣誉称号以上的企业或农产品,经审批设立广告的,市政、公路部门免征其广告占地费。

5.对争创名牌的农业企业参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奖励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新建的、年经营收入达2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林业),次年一次性给予奖励0.3万元;对被确认为市级、省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和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产化化经营,可享受其他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同等待遇。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长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路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人事局、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办,具体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主任由县农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兼任。

2.加大资金投入。县发改、农业、国土、林业、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部门在安排支农资金项目时要尽量与产业化经营项目结合起来,确定项目时应与相关部门会商,项目完成验收时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并严格验收手段,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涉农部门的各项支农资金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应严格按项目书所列内容认真审计。

3.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农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或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技人员报经原单位批准后参与生产经营期间,照常参加原工作单位的年度考核,其工资待遇不变,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同时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成绩特别显著者,经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确认后另行给予奖励。

4.规范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报、确认、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前,由实施单位申报,提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措施,经乡镇审核后,报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应全程跟踪服务,力促项目成功。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扶持标准的项目,及时兑现扶持或奖励资金。

六、补贴、奖励项目均不重复计算,以单项最高额兑付。

七、对特别突出的其它农业规模化项目,由所在乡镇填报申请,经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县政府同意后另行给予奖励。

八、到我县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县外人员,与本县的人员一样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或奖励政策。

九、本意见自200810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德化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德化县农业种养业补贴标准

2.德化县农业项目申报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德化县农业种养业补贴标准

一、粮食生产

1.水稻生产:通过签订农业主管部门规范合同文本进行土地流转,户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贴100元。

2.杂粮生产:种植马铃薯、地瓜、玉米等杂粮面积50亩以上的,按规定折率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二、特色产业

1.黄花菜:户种植黄花菜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元。

2.德化梨:户种植德化梨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元。

3.德化黑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的,每羽补贴1元。

4.黑兔:常年存栏300只以上的,每只补贴10元。

5.黑羊:常年存栏200头以上的,每头补贴15元。

三、“一村一品”规模

1.黄花菜:相对连片种植1000亩且干品产量达100吨以上。

2.德化梨:种植面积达到600亩且产量400吨以上。

3.德化黑鸡:年总出栏数达到5万羽以上。

4.黑兔:年总出栏数达到1万只以上。

5.黑羊:年总出栏数达到5000头以上。

6.其他:食用菌、柑桔等具有特色并形成规模的农产品。

附件2

德化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度实施计划

 

     

资金(元)

 

 

 

 

 

 

 

 

 

 

 

 

 

 

 

合 计

 

 

乡镇审核意见:

 

 

 

 

乡镇长签字:                     单位盖章

      

县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验收意见:

备注: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效益分析。

2、本表一式三份,县、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